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教育培训等场所自喷系统设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3.4(原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条文说明】...(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版)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幼儿园的规模:中型5~9班; 大型10~12班
托儿所的规模:中型4~7班; 大型8~10班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此款删除;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2023-0301》
5.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求;
2 当既有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1 款要求;
3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得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高大空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相关要求;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本指南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 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GJ39 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 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 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 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 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9.8.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9.8.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2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1000 ㎡,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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