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管道阻火圈》 XF304-2012
【链接】本标准的第5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5 要求
5.1 耐火性能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
单位为小时
表1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
5.2 理化性能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尺寸、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必要时可按产品特点和预定用途或合同规定增加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耐火性能和所有的理化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批的阻火圈应为同一批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每种规格的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100个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个。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7.3.2.1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耐火性能、膨胀性能为A类;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试验为B类;外观、尺寸、耐盐雾腐蚀性为C类。
7.3.2.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1
c)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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