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304‑2012《塑料管道阻火圈》(原 GA304‑2012)(2012-1001施)
【链接】本标准的第5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管道阻火圈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硬聚氯乙烯(PVC)塑料排水管道用阻火圈。其他塑料管道用阻火圈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78.1-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930-2007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塑料管道阻火圈 firestop collar for plastic pipes
由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壳体和阻燃膨胀芯材组成的套圈,套在塑料管道外壁,遇火芯材能够迅速膨胀,挤压管道使之封堵,阻止火势沿管道蔓延。
4 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塑料管道阻火圈(以下简称“阻火圈”)按所适用塑料管道的公称外径,可分为75mm、110mm、125mm、160mm、200mm等系列;
4.1.2 按阻火圈所适用塑料管道的安装方向,可分为水平(SP)和垂直(CZ);
4.1.3 按阻火圈的安装方式,可分为明装(MZ)和暗装(AZ);
4.1.4 按阻火圈的耐火性能,可分为极限耐火时间1.00h、l.50h、2.00h、2.50h、3.00h等5个等级。
4.2 型号
阻火圈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示例:ZHQ160-SPMZ-3.00/C1,表示用于公称外径为160mm的水平安装的塑料管道、且采用明装的阻火圈,其耐火性能为3.00h,企业自定义内容为C1。
5 要求
5.1 耐火性能
阻火圈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 理化性能
阻火圈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采用目测与手触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试验。
6.2 尺寸
6.2.1 壳体基材
壳体基材的厚度采用千分尺测量,壳体表面若有覆盖层,应先去除测量处的覆盖层后再进行测量。在壳体上任意测定3点,计算其算术平均值,精确到0.1mm。
6.2.2 芯材
芯材的厚度和高度采用游标卡尺测量,测量位置在芯材圆周的四等分处,测定4点并计算其算术平均值,精确到1mm。
6.3 膨胀性能
6.3.1 试样制备
将阻火圈沿竖向锯取3块芯材,每块宽度约为30mm。
6.3.2 膨胀体积
6.3.2.1 试验程序
试验仪器见图1。
随机取出一块芯材,将其放入温度为(60±5)℃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干燥48h,取出后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在钢质容器(内部尺寸为50mm×30mm,高度为80mm)中放入隔板并加上压板,采用高度游标卡尺测量压板四角距离钢质容器底面的高度,计算其平均值,精确到0.1mm。然后取下压板并取出隔板,从冷却后的芯材上随机称取约2g试样,精确至0.01g,放入钢质容器中并放入隔板加上压板。
将装有试样的钢质容器置于温度为(500±10)°C的电阻炉内,恒温30min后取出。待充分冷却后,采用高度游标卡尺测量压板四角距离钢质容器底面的高度,计算其平均值,精确到0.1mm。按式(1)计算芯材的膨胀体积,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外观、尺寸、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必要时可按产品特点和预定用途或合同规定增加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耐火性能和所有的理化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批的阻火圈应为同一批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每种规格的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100个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个。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7.3.2.1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耐火性能、膨胀性能为A类;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试验为B类;外观、尺寸、耐盐雾腐蚀性为C类。
7.3.2.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1
c)B+C≤2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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