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22-8-23 10:24:1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2022-04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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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2.1.4 和表 2.1.5 的规定。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2.1.3 和表 2.1.5 的规定。

2.3.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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