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订版)
【链接】(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四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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