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气)热水机组与锅炉的差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2.1.105 燃油(气)热水机组:由燃烧器、水加热炉体和燃油(气)供应系统等组成的设备组合体,炉体水套与大气相通,呈常压状态。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实施指南》
6.5.17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
2 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并靠外墙布置其前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囱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
3 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释义与实施要点】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常压的加热设备,不属于热水锅炉范畴。祥见术语释义。因此它的设置位置、防火、防爆要求等不如热水锅炉那么高。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CECS 134-2002。燃油(气)热水机组热水系统形式可参见图19~图22。
《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CECS134:2002【链接】
2.0.1 燃油、燃气热水机组: 由燃烧器、水加热炉体、燃油、燃气供应系统等组成的供给生活、釆暖用热水的设备组合体。
2.0.2 燃油、燃气常压热水机组: 机组水套与大气相通,在任何工况下,机组本体始终保持常压状态的燃油、燃气热水机组.
《生活热水加热机组(热水机组选用与安装)》20S121,第3页,
2.1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生活热水加热系统,工业建筑生活热水系统可参考使用。
2.2 适用于単台额定热功率不大于100kW的热水机组。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MPa(表压)~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4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MPa(表压)~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2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 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材料、结构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小于100kW, 额定容积小于500L 的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本标准所指燃气是GB/T 13611 规定的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8月1日实施)
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
有可靠温控温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国质检锅函〔2002〕288 号【内容】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 GB4706.12-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 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 500L; 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18111-2000 以及GB4706.12-1995 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遣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
《钢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2012年发布)
1.3 (2)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范围: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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