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22-4-2 18:19:2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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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条文说明】本规范根据城镇类型确定不同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相应的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各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基础和灾害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合适的标准。
    本规范中城镇类型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51号)确定。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本规范表3.2.3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本规范表3.2.3“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如图1所示)。当路面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时,不会造成机动车熄火。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都保证道路至少一车道的通行能力。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关于判定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积水深度超过道路立缘石(侧石),上海市规定立缘石高出路面边缘一般为10cm~20cm;二是道路中心雨停后积水时间大于1h。此外,上海市规定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在积水20cm时限行,在积水25cm时封闭;公共汽车超过规定的涉水深度(一般电车23cm、超级电容车18cm、并联式车辆30cm、汽车35cm)且积水区域长达100m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在规定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内,不应视作内涝。

图1地面积水设计标准示意图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包括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我国香港地区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 EN 752:2008)见表1和表2。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1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表2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降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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