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4.1.4 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三类:1 甲类建筑- 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 000m2,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2 乙类建筑- 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 000m2,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 丙类建筑- 一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
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 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6 热水供应
6.0.1 卫生器具的一次用水量、小时用水量和水温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确定。
6.0.2 采用集中供热水系统时,距离远的小供热点宜选用局部加热装置。
6.0.3 在能源选择时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同时可考虑多种能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6.0.4 热水供应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第5.3.27条的规定。
下列管道必须加以保温:
1热水循环系统的供水管和回水管。
2从热源或热水炉来的热媒管道。
3外部有加热装置的管道。
6.0.5 热水供应系统应满足下列自控要求:
1 储水温度应控制在55~60℃。当采用热泵热水系统时,储水温度可适当降低至50℃。
2 公共建筑采用循环热水供应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定温或定时循环开关。
3 设有内循环的储水槽,应具有时间程序控制,加热结束后5min同自动关闭循环泵。
4 游泳池的加热,应设置自动调节加热功率的装置,使加热器出水口水温控制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加热器和循环泵应设定时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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