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21-4-22 12:01:19

即有建筑改造、装饰工程的相关依据

【住建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条文】【链接2】
【住建部(消)】《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建办科函〔2021〕164号【内容】
【住建部(消)】《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GB (待出)

【宁波】《宁波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技术要点》甬建发〔2025〕29 号【内容】
【浙江(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4-0101 》【内容】
【浙江(消)】《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2023-01》【内容】
【浙江(消)】《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2023-03》【内容】
【杭州(消)】《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杭建消发2022-209号【内容】

【浙江(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33/T1081-2011【条文】
【浙江(绿)】《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J33/T1341-2025【条文】
【杭州(绿)】《杭州市既有住宅小区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22-04》

【北京】《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京规自发〔2023〕96号【链接】
【北京】《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2021-03》【内容】
【山东】《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2023-09》
【河北】《河北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导则2023-08》
【河北】《石家庄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指南2024-11》【链接】
【河南】《河南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上海】2024-02《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沪建质安联〔2024〕37 号(2024-0301施)(ima)
【上海】《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沪建建管〔2020〕446 号【内容】
【江苏】《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
【江苏-南京】2020《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宁建消防字〔2020〕383号
【江苏-苏州】2020《即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住建抗295【链接】【链接】

【江苏-苏州】《苏州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

【江苏-常熟】《常熟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
【安徽-合肥】《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江西-南昌】《南昌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南(试行)》


【四川-成都】《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6版)》【链接】

【广东】《既有建筑改造技术管理规范》DBJT15-178-2020
【广东-广州】《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5〕3号【内容】
【广东-广州】《广州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面清单2025-0411》【内容】
【广东-东莞】《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湖北-武汉】《武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陕西-西安】《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

【新疆-乌鲁木齐】2023-05《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乌建发93 号
【内蒙】2020-《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DB15/T 1894-2020【链接】
【宁夏】《宁夏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版)》

【吉林】2016-《吉林省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统一技术措施》DB22/JT 155-2016【链接】
【辽宁】《辽宁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辽宁-沈阳】《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2022年版)》



(消)《装配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T/CECS1609-2024

历史保护类建筑规范
【广东-广州】《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DB4401/T109-2021
【江苏】2022-05 《南京市历史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加强措施指引》

热点问题:【术语与分类】

规划类文件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2025-0922施)【链接】【解读】

随笔 发表于 2023-4-13 16:39:33


对功能未发生改变的
“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建办科函】2021】164号】
&“宜执行现行......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建办科〔2021〕31号】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对功能发生改变的,
“依据新旧......标准,研究确定......消防技术要点,作为........依据”【建办科函】2021】164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建科〔20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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