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规范组关于“地下区域消防电梯”回函2017-04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7)5 号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 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
(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
(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4月18日(一式五份)报∶公安部消防局
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科技处、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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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办(2017)129 号
关于转发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现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转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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