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2004
本规范第1.0.3、1.0.4、4.0.1、4.0.5、5.0.3、5.0.4、 6.0.1、7.0.1、7.0.7、8.0.8、8.0.9条,建议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3 当医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必须进行处理,当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1.0.4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4.0.1 医院污水处理的流程应根据医院的类型、污水排向、排放标准的要求 ,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排入有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排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规定的三级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 18466 的规定;
2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排水系统、地面水域时,应根据污水受纳水体对生物学指标和有关理化指标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要求。
4.0.5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中应设置事故处置设备,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型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如调节池、生物处理构筑物、沉淀池、消毒接触池等)应分两组,每组按 50%的负荷计算。
(2) 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超越管道或维修时采取的措施,且必须保证消毒效果。
5.0.3 当用液氧消毒时,必须采用真空加氯机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加氯机宣宜设置两套,其中一套备用。
5.0.4 严禁将加氯设备设置在各类建筑物的地下室。
6.0.1 当医院总排出口污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规定的浓度限值时,应进行处理。
7.0.1 医院化粪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污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定期掏取。所有污泥必须经过有效的消毒处理,在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后,方可 消纳。
7.0.7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泥不得随意弃置,也不得用作根块作物的施肥。
8.0.8 当采用发生器制备的次氯酸钠作为消毒剂时,发生器必须设置排氢管,且必须在发生器间内设置排气管。
8.0.9 当采用化学法制备的二氧化氯作为消毒剂时,各种原料应分开贮备,不得与易燃、易爆物接触,并应建立原料的收、发制度和采取严防丢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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