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用房噪声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3.6.6(强)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条文说明: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用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上、下层及毗邻位置。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1.1(强)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条文说明:
7.1.3 (强)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条文说明: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7.3.1(强)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强)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6
7.3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 45dB;
2分隔居住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 51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 75dB。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 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和燃气等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3.6 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 【内容】(20170701实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给出了消防水泵房关于设置位置和降噪减振措施的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2018,综合P33页
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
(1)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2)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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