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18-12-20 13:37:42

《杭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杭建科发[2016]284号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专篇。
    工程设计审查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目标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选择单项或组合形式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第十四条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包含设施的种类、规模、平面布局、竖向设计、构造等,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第十五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应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应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第十六条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项目范围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海绵改造目标的,雨水径流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就近城市改造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内。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的绿地、河道等区域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供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水系设计应根据其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区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条件下,实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低影响雨水系统绩效评估检测设施需求报告及布点规划,并在规划、设计审查阶段提出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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