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16甬SS-01
3.1.2 主要标准为本导则适用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考虑的标准;建议性标准为项目规划设计时参考的标准,不做强制性要求。但需要通过各项措施的组合,达到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的要求,也可因地制宜采取其他措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3.2主要标准
3.2.1 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
建筑与居住小区,新建不低于80%,改建不低于70%;
道路用地,新建不低于75%,改建不低于60%;
绿地及广场用地,新建不低于90%,改建不低于85%。
3.2.2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
城市径流污染物中,SS往往与其他污染物指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一般采用SS作为径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城市设施对SS的平均去除率。
水质目标为II类、III类的水系流域,其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一般以年SS总量去除率计)不低于65%。
水质目标为IV类水系流域,其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一般以年SS总量去除率计)不低于60%。
其他区域,其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一般以年SS总量去除率计)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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