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1105-2022(2022-1001施)
【执行事宜】3 基本规定
3.0.3 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核算
4.0.1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计容建筑面积核算。
4.0.2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块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4.0 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应满足式 4.0.2-1 要求:
2 当地块容积率大于 4.0 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应同时满足式 4.0.2-2 和 4.0.2-3 要求:
3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因子应按表 4.0.2 取值。
4 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5 建筑太阳能系统综合利用量最小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4.0.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应根据下式计算:
4.0.5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应取下式 4.0.5-1 和式 4.0.5-2 计算的较小值:
5 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核算
5.0.1 居住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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