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技术标准导则20150701
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试行) 20150701实施1.0.2本导则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杭州市主城区:含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和滨江六个区。
3.0.9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同时应具有省级以上(含)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及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4.0.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有关规定。
4.0.2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规模、用水范围、服务人数、用水器具、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的有关规定。
5.1.3高层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应设置在给水专用管道井内,水表应采用集抄或远传水表,水表后安装防空转阀。
6.3.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中的B级要求;振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中的B级要求。水泵应选用不锈钢材质。
6.4.2二次供水管道应涂覆颜色,并标明二次供水。各高、中、低分区管道应在各阀门处和表前立管处涂覆颜色并加以汉字区分。埋地二次供水管道应做好路线标示。
6.5.2消毒设备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储存和投加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产品说明书。
6.5.3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5.4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臭氧消毒,泵房必须独立设置于地面以上,且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管理。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泵房和加氯间设计应执行相关规范的防毒、防火、防爆要求。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应设计漏液储存和回收装置,并预留送药车进入的通道。
6.5.5臭氧发生装置和次氯酸钠投加装置必须设置在室内,且室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满足臭氧发生装置和次氯酸钠对室内环境温度的要求。
6.5.6采用臭氧消毒必须设置尾气消除装置,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臭氧腐蚀。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6.5.7次氯酸钠储存和投加设施须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符合卫生标准,其余消毒装置须提供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
7.0.4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来源:【杭州建筑网】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水质、水量、水压 5
5系统设计 6
5.1 一般规定 6
5.2 系统选择 6
5.3 流量与压力 7
5.4 管道布置 8
6设备设施 9
6.1 水池(箱) 9
6.2 压力水容器 11
6.3 水泵 11
6.4 管道与附件 12
6.5 消毒设备 13
7泵 房 15
8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18
8.1 控制 18
8.2 保护 19
9调试与验收 21
9.1 调试 21
9.2 验收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附:条文说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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