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15-3-27 18:29:0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

以下为强制性条文:

1.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确保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5.0.6 再生水厂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满足相应水体水质排放标准的要求。
5.0.10 再生水厂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爆、消防、防噪、抗震等设施。
5.0.12 再生水的输配水系统应建成独立系统。
6.2.3 各构筑物上面的主要临边通道,应设防护栏杆。
7.0.3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7.0.5 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0.6 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7.0.7 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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